中華民國建築經營協會章程 - 總則
總 則
1-1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建築經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1-2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聯絡同業關係,增進共同
利益;提昇建築經營理念,促進經濟發展。
1-3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名稱為:「台北市建
築經營協會」或「台灣省台北縣建築經營協會」。
1-4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
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
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1-5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提供房地產相關知識及資訊。
二、定期舉辦房地產相關之專題演講、座談會、市場報告及研習活動。
三、針對台灣及中國大陸各地之房地產法令、財稅、營建技術、都市計劃發展、建
材技術等舉辦考察活動或研討建築之經營策略,促成會員對建築理念的成長。
四、參觀國內、外優良建築工程及協力廠商,提昇建築工程品質觀念的建立。經
由會員經營建築之捐款,成立基金,專研建築及相關事業之發展及提供社會
服務之用。
1-6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建築
經營管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
關之指導、監督。
第一章 會 員
2-7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第一款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投資經營,建設系,營建系,
建材系,房地仲介系等或其相關行業之投資經營者及從業人員資格者。
第二款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關或團體。
第三款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
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2-8條 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為:
第一款 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第二款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三款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2-9條 會員(會員代表)義務為:
第一款 遵守本會規章。
第二款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三款 繳納各項費用
第四款 參加本會例會。
2-10條 會員(會員代表)違反前條第三款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得暫停會籍或提交會員
大會議決停止其會籍。
2-11條 會員(會員代表)行為有損本會名譽者,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通過後,得提
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2-12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3-13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每年第一次會員大會常會應審核上年度決算及審查本年度預算,第二次會員大會
常會應辦理理監事選舉。
3-14條 會員大會除應檢討上次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形,聽取當年度會務報告外,下列事
項應經會員大會決議之。
第一款 制訂、修改章程。
第二款 選舉、罷免理、監事。
第三款 選舉、罷免理、監事。
第四款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第五款 複決理事會之決議。
第六款 議決財產之處分。
第七款 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八款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3-15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新任理事應於年度第一次月會中就下列已決定之事項提出報告。
第一款 該屆理事會之全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款 全年度經費預算案。 .
第三款 會職人員名冊。
3-16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第一款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第二款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第三款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第四款 聘免工作人員。
第五款 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編製預算、決算。
第六款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七款 籌劃當年度本會經費。
第八款 其他應執行事項。
3-17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組織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
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由理事長從常務委員中推選兩位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
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3-18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
第一款 理事長。
第二款 兩位副理事長。
第三款 常務理事二位。
3-19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責為:
第一款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第二款 處理緊急事務。
3-20條 於理事會休會期間,如遇緊急事故,而不克召集臨時理事會時,常務理事會得先
行權宜處理,並提請次一會期之理事會予以追認。
3-21條 常務理事會不得逾越理事會決議與其授權範圍。
3-22條 常務理事會之權措施如經理事會否決,自理事會作成決議時失其效力,其後果應由常務理事會負責之。
3-23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事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責為:
第一款 本會一切會務之監督。
第二款 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查。
第三款 對本會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
第四款 對會員大會及月例會提出報告。
第五款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第六款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3-24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3-25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3-26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一款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第二款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第三款 被罷免或撤免者。
3-27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
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3-28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3-29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章 會 議
4-30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
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大會常會每年三月份及九月份定期召開一次。
4-31條 如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
名請求召集時,理事會應即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4-32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4- 33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
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4-34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一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4-35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5-36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第一款 入會費。
第二款 常年會費。
第三款 事業費。
第四款 會員捐款。
第五款 委託收益。
第六款 基金及孳息。
第七款 其他收入。
5-37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38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
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聯席
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
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
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
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5-39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會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有。
第五章 附 則
6-40條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第一款 由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提議並經會員(會員代表)二分之一出席及出
席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後修改之。
第二款 由全體理事四分之三之通過,向會員大會提請修改章程,經會員(會員
代表)二分之一 出席及出席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通過後修改之。
前項修改案應於會員大會會期半個月前公告之。
前項所稱之會員(會員代表)以已繳交各項應付費用者為限。
6-41條 本章程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6-42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6-43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